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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瑞妮:基層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調查核實工作的思考

    時間:2022-12-08 09:46:14來源:作者:

    基層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工作總體情況

    基層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類型主要有:對民事生效裁判、調解的監督;對民事審判程序中違法行為的監督;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民事支持起訴;民事跟進監督?;鶎訖z察機關辦理以上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運用較多的調查核實措施為:一是調閱訴訟卷宗、拷貝電子卷;二是詢問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三是咨詢專業人員的意見;四是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五是向銀行金融機構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調查核實適用程序情況

    基層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調查啟動程序為依職權或依申請啟動。檢察機關依職權調取法院審判、執行卷宗。通過對訴訟卷宗的查閱,對審判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的程序性違法情節進行監督。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有誤、審判或者執行程序中存在違法情形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與其他單位的協作配合情況

    基層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發現審判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將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調查核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困難及原因分析

    主要問題。一是調取卷宗、向承辦法官了解情況難。例如執行案件,尚在執行階段,紙質卷宗未歸檔,檢察人員無法在檔案室調取卷宗,與承辦法官溝通在調取卷宗上牽扯浪費許多時間和精力。二是詢問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存在困難。例如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到檢察機關,與其進行詢問,核實案情。三是向銀行金融機構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原因分析。法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存在排斥心理、有抵觸情緒。

    意見建議

    對調查核實工作中的權力予以明確保障,才能確保調查核實的剛性。一是調閱卷宗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調卷權,以及法院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案卷應當說明理由,必須保證該項權力在實踐中不被打折扣?;诖藱z察人員的調閱卷宗權行使有法可依。二是調查取證權。雖然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民事調查取證權,但未明確規定被調查人員的配合取證義務,以及拒不配合后的懲處機制。只有雙管齊下,才能充分保障檢察人員行使調閱卷宗權,完善民事檢察制度,提升訴訟監督質效。(定邊縣檢察院)


    編輯:段鑫

    責編:蔣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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