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9 09:44:36來源:作者:
財產刑執行,指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以及執行生效刑事裁判確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財產刑執行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等刑罰執行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法律監督,以保證國家法律在財產刑執行活動中的正確實施,維護被執行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財產刑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F行《刑法》中共有 200 多個罪名可適用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財產刑的適用率大幅度上升。但財產刑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的法治建設,受“重自由刑輕財產刑思想”以及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影響,普遍存在財產刑空判率高、執行不到位,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為充分發揮財產刑在懲治和預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強化檢察機關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效果,保證我國法律監督的完整性,故以本文通過某基層人民檢察院近三年財產刑執行監督狀況,對財產刑執行監督的存在的問題予以分析,提出的對策建議,以期能增強財產刑執行法律監督效果,更好的維護刑罰執行公平正義。
一、財產刑執行現狀
目前,財產刑執行普遍是只判決不執行,要么法院難以執行。以某基層人民法院為例,近三年來,該院判決刑事案件共計389件,其中涉及財產刑的案件共139件164人。其中,罰金刑案件中得到全額執行的共101人,其中屬于自動履行的共21人,屬于強制交納的共3人,屬于親友代為交納的共77人;得到部分執行的共2人(全部屬于親友代為交納);沒有得到執行的仍有61人。判處沒收贓款及違法所得的案件共涉及15人,均已得到全部執行。財產刑案件的執行結案率不及案件總數的10%,這讓財產刑功用的發揮大打折扣。筆者認為,現有法律環境之下,財產刑執行率低的具體原因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
在判處的財產刑案件中,觸犯最多的罪名是盜竊、搶劫、詐騙。此類罪犯不履行財產財的主要是受個人經濟條件差趨勢才走上犯罪道路,本身不具備正常履行經濟能力,與家庭其他人員財產不容易區分。加之,財產刑作為附加刑,與主刑變更執行沒有直接聯系,對罪犯震懾力不足,交與不交沒有影響,甚至濫用困難證明。
(二)被害人缺乏監督動機
由于刑罰本身在被害方看來具有一定“復仇”性質,其在意的是被告人有沒有被判處主刑,“被關進大牢”,其本身并非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受益主體,大部分被害人不關心也不懂得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刑的情況,造成法院的財產刑執行活動外部壓力較小,缺乏被害人的監督。
(三)制度缺陷下的法院執行不力
法院作為財產刑執行主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原因是多方面的:
1.判執脫節。刑事審判庭應當向立案庭移送立案而不移送。司法實踐中,財產刑案件往往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移交給立案庭,立案庭再移送執行局,對于部分執行標的金額較小、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財產不在本地的執行案件,很多法院案因多人少的司法現狀、無法具體掌握罪犯個人財產情況的現實困難等原因,多持“被動立案、被動執行”的態度,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刑庭部門才將這些案件移送立案庭進行立案,導致財產刑案件“空判”現象頻出。
2.財產刑執行時效的不明確。為了利于隨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刑法》、《刑訴解釋》中沒有規定罰金刑的明確執行時效,看似巧妙的設計卻降低了執行效率,執行部門出于執結率、考核等考量,對財產刑案件避之不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執結,……,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 3 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 6 個月。這樣的期限規定,又與上位法的規定相駁,不利于實際操作,現實效果差。
3.實踐中財產刑執行主體不明。以上文中提到的某基層人民法院為例,該院中,為方便罰金收繳,罰金刑一般由刑庭直接收取,未通過執行局,這就造成了檢察機關監督對象主體不明確,在監督過程中容易出現兩邊推諉的情況。
二、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現狀
近年來,最高檢部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各類財產刑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某縣財產刑執行率有所提高,但執行金額占比只在58%左右,執行率高于執行金額的占比,說明存在執行效果欠佳、監督效果不理想的情況。
1.檢察機關監督手段缺乏強制力。作為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執檢部門發現法院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有違法情形后一般采取口頭提出糾正意見、制發檢察建議書及糾正違法通知書。但這些監督措施不具有強制性,它們的功能在于提醒、幫助執行機關發現問題,方便及時有效的糾正。但法律沒有規定法院不予糾正時的法律后果,也沒有賦予檢察機關采取更多法律措施的權力,難以期待檢察機關能夠積極、主動介入財產刑執行的監督過程。
2.財產刑執行信息不對等。現行法律體系沒有賦予法院將財產刑的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給檢察機關的義務,也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對財產刑執行的調查、取證權力。實踐中,執檢察部門可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掌握判決情況,但后續法院立案庭是否立案、執行局執行的結果法院并不給予通報,執檢部門進行實體監督往往無從下手,除了他人的檢舉、舉報,檢察機關很難通過其他途徑主動實施監督,發現財產刑執行違法情形的偶然性較大。
3.監督辦案機制不健全。高檢院執檢廳要求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執檢工作要以規范監督,加強辦案為總要求,要由傳統的“辦事”為主的思維方式轉變為以司法辦案為中心的工作模式。但相應的辦案機制所需的統一的辦案規定、規范的執法流程、嚴謹的文書模式,并沒有建立起來。
4.監督力量不足。大多數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目前在財產刑執行監督方面機構、人員配備力量欠缺,經過機構改革之后,有的人數少的基層檢察院沒有設立專門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財產刑執行監督欠缺人力及物力。以某地基層人民檢察院為例,該院沒有設立專門的刑事執行檢察監督部門,將監所檢察、監外執行檢察、控告申訴及案件管理合并成一個部門,其中專門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僅有兩名正式干警,該兩名干警要承擔監督幾百名在押人員的駐所檢察任務,除了日常配合看守所完成檔案管理外,還要進行安全檢查、生活衛生檢查等,目前的派駐人員無論是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難以滿足監所檢察工作的需要,對財產刑執行監督無暇顧及。
三、完善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的建議
1.轉變執法思想,增強財產刑執行監督意識。長期以來,法院財產刑執行工作相對比較薄弱,存在思想不重視、機制不健全、程序不規范、底數不清楚,甚至個別人員違紀違法等多方面的問題。刑事執檢部門應當以此為契機,聯合同級紀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做好宣傳動員,從思想觀念上改變對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的認知,強化開展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活動,監督人民法院執行財產刑判決,逐步扭轉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局面。
2.通過立法授權檢察機關必要的調查權。應該建立檢察機關主動介入法院財產刑執行活動制度,賦予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必要的財產刑執行監督調查權,包括有權向執行機關調取、查閱相關案卷、材料,有權對證明違法行為和現場的證據進行固定,執行監督立案后有權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提供協查等。
3.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法律規定和工作機制。實踐中,犯罪分子主刑的執行各個環節工作機制比較健全,而財產刑的執行還有很大空白,需要公、檢、法、司加大調研,制定可供操作的財產刑執行機制,使判決生效后,財產刑執行從立案、執行、減刑假釋、監督等環節能夠相互銜接、相互配合。
4.建立健全檢察監督保障機制。一方面,法檢兩院要強化思想共識,推動協作共贏。雙方要明確職責分配,細化工作要求,健全財產刑執行溝通協作的長效機制?;ハ嗤▓筘敭a刑相關文件精神以及具體要求,定期與法院刑庭、執行局召開座談會,通報財產刑執行情況,探討財產刑執行難題,統一思想認識。一方面,抓信息化建設,自上而下逐步構建檢法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法院將財產刑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等文書公開給檢察機關,以便及時動態掌握財產刑立案情況、執行進展、執行信息變更等情況。
責編:李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