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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春妮:關于基層檢察院民事執行監督的幾點思考

    時間:2022-12-12 10:04:12來源:陜西法制網作者:雷春妮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增強,法院民事執行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越來越多。因此,社會民眾對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對法院執行的監督呼聲也越來越高。本文筆者僅以基層院在民事執行監督中所面臨的困境為切入點,淺析其產生原因,并就如何加強民事行政執行監督提出自己粗淺的幾點建議。

    一、民事執行監督學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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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執行權是指法院執行機構強制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而實現權利人民事權利的權力。民事執行權可以分為民事執行裁決權和民事執行實施權。民事執行裁決權指執行機構依法享有的在執行程序中對各種程序事項和相關的實體事項,依當事人、案外人申請或依職權作出裁斷或決定的權力。民事執行實施權指執行機構為實現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之目的,依職權實施的執行措施,進行執行活動的權力。

     ?。ǘ┟袷聢绦袡z察監督的內涵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的法律監督。開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不僅有利于規范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權的正確實施,保障民事執行權的法律效果,而且還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正當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外部監督。司法實踐中,法院系統內部的自我規范式的監督,作用十分有限,依靠自我約束實現對執行權的監督不具有剛性,效果不明顯。若要從根本上保障民事執行權的正確實施,必須要建立以外部監督為主導、內部監督補充的監督體系。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外部監督模式。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具有法律監督權的屬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針對的是法院的民事執行權,民事執行權既有司法權又有行政權的性質,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屬性。

    二、洛南檢察民事執行活動監督面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案源較為單一

    2021年,某基層院辦結執行案件1370余件,檢察監督案件占法院執結案件總數的1%。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8條規定,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包括民事執行監督)來源主要有三種即依職權發現、當事人申請監督、當事人以外的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造成這種案源少的主要原因分為兩部分:一方面是依職權監督時,法院存在抵觸情緒。雖然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民事執行監督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的行使,法院雖未表現出明顯的排斥,卻存在消極應對的情況。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對民事檢察職能宣傳不到位,大多數執行案件案外人第三人、被執行人、訴訟代理人對檢察機關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職能不了解,在遇到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會首先選擇從法院內部或者通過信訪方式進行申訴,很少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嚴重縮減了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案源。這種案源單一的情形不利于基層檢察機關全面掌握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情況,不利于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更加深入開展。

    (二)對檢察建議整改落實不到位

    實務中,對于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書,大部分法院雖然對檢察建議予以認可,但思想上不夠重視,行動上不積極主動、有效有力整改,后續辦案中仍然存在類似的錯誤。由于法院執行工作繁重,對于檢察監督檢察建議回復整改不到位。實際辦案中,法院審監庭僅對檢察建議內容予以登記、便將檢察建議書交給原辦案法官處理。而原辦案法官大多有抵觸情緒,不能正確對待,未認識到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性質和意義,甚至認為檢察機關“小題大做”、“沒事找事”,阻礙法院辦理執行案件。

    (三)自身監督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部分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辦案人員專業素質與法院執行法官存在差距,對執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掌握上還不夠全面、不夠精準,存在不善監督、不敢監督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執行中涉及的民事執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眾多龐雜,有的內容復雜,有的相互否定,這使得檢察官在監督過程中判斷適用性時把握不準。

    三、檢察機關強化民事執行監督的建議

    (一)多措并舉,拓寬案源渠道

    一是拓寬宣傳渠道,加大民事檢察工作影響力。一方面積極利用傳統媒體及“兩微一端”等新媒體,對已辦理的、有社會影響力的民事行政監督案件宣傳,不斷提升民事檢察工作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另一方面深入鄉鎮、社區、企業開展形式多樣的普法活動,加大檢察機關對法院執行工作監督職能的宣傳,從而提高民行部門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二是積極發揮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加強民行部門與本院其他業務部門的橫向協作配合,從檢察系統內部深挖尋找案源。三是爭取黨委、人大支持,優化監督環境。堅持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執行監督工作及重大案件辦理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持,協調解決執行監督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通過黨委、人大介入,促使盡快采取應對執行案件的措施,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地方社會穩定,共同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二)建立協作機制,加強溝通交流

    一是與法院建立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對民事執行工作實施動態監督,對執行情況及時進行分析、評價,實現對民事執行工作的動態監督,在收到法院針對檢察建議的回復后,要主動同法院溝通聯系,確保檢察建議落到實處。二是加強溝通交流,提高法院對民事執行案件監督的認識,在執行監督中注重加強與法院的良性互動,遵循監督不指揮、參與不干預、配合不主導的原則,就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加強溝通與交流,支持和保障法院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三是對于當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和解協議對法院執行裁定與執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積極做好當事人的和解及服判息訴工作。

    (三)加強素能建設,提升監督水平。作為監督者,自身首先要熟悉執行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識別違法行為的能力,因為民事執行監督的有效開展以熟悉執行程序及執行措施的適用情形為前提。培養精通民商事知識的專業團隊才能滿足民事執行監督的需要。一是將民行干警安排到法院執行局進行學習鍛煉,通過參與法院執行活動,熟悉各類執行措施及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程序。二是完善學習培訓制度,定期組織辦案檢察團隊參加系統內各級競賽、培訓、學術交流等,多向優秀的兄弟院學習先進的辦案經驗。三是邀請有辦案經驗的法學學者進行授課,對辦案過程中的疑難問題進行指導。

    四、結語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而法律的威力則在于執行。法院的裁決執行是否堅決,執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維護法律公平正義,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執行實施行為和執行審查行為實行法律監督,不僅可依法規范違法違規執行行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可維護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有效實現公權力對公權力的監督。


    責編: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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